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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
時間(jian):2017-12-21 00:00:00   作者:   來(lai)源: 點擊:

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(fa)

1995318日第(di)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(di)三次會議(yi)通過 根據(ju)2009827日第(di)十一屆(jie)全國人民代(dai)表(biao)大會常(chang)務委員會第(di)十次會議《關于修(xiu)改部分(fen)法律的決定》第(di)一次修(xiu)正 根(gen)據20151227日第(di)十二屆全國(guo)人(ren)民(min)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(di)十八次(ci)會議《關(guan)于修改〈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(gong)和(he)國(guo)教(jiao)育法(fa)〉的決定(ding)》第(di)二次(ci)修正)

目錄

第一章(zhang) 總則

第二(er)章 教育基本制(zhi)度

第三章 學校及(ji)其他教育機構

第四(si)章 教(jiao)師(shi)和(he)其他教(jiao)育(yu)工作(zuo)者

第(di)五章 受教育者

第六章(zhang) 教育與社會(hui)

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

第八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

第(di)九章 法律責任

第十章 附則

總則

第一條 為(wei)了發(fa)展(zhan)教育事業(ye),提高(gao)全民(min)族的素質,促進(jin)社會(hui)主義物質文(wen)明和精(jing)神文(wen)明建設,根據憲(xian)法(fa),制定(ding)本法(fa)。

第二(er)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,適用本法。

第三(san)條 國(guo)家堅(jian)持以馬克思列(lie)寧(ning)主義、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(guo)特(te)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,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,發(fa)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。

第四條(tiao)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(dai)化(hua)建(jian)設的基礎,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。

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(zhan)。

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(shi)。

第五條 教育必(bi)須(xu)為社會(hui)主義(yi)現代(dai)化建設(she)服(fu)務(wu)、為人民服(fu)務(wu),必(bi)須(xu)與生產勞動和社會(hui)實(shi)踐相(xiang)結(jie)合(he),培養德、智、體、美(mei)等方面全面發(fa)展(zhan)的社會(hui)主義(yi)建設(she)者和接班人。

第六(liu)條(tiao) 教育(yu)應當堅持立德樹人,對(dui)受教育(yu)者(zhe)加強社(she)(she)會(hui)主義核(he)心價值觀教育(yu),增強受教育(yu)者(zhe)的社(she)(she)會(hui)責(ze)任感、創新精神和實(shi)踐(jian)能力。

國家在(zai)受(shou)教育者中進(jin)行愛國主(zhu)義、集體(ti)主(zhu)義、中國特色社會主(zhu)義的(de)教育,進(jin)行理想(xiang)、道德、紀律、法(fa)治、國防和民(min)族團結(jie)的(de)教育。

第七條 教育應當繼(ji)承和弘揚中華民(min)族優(you)(you)秀的歷史文(wen)化傳統,吸收(shou)人類(lei)文(wen)明發(fa)展(zhan)的一切優(you)(you)秀成果(guo)。

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(he)國家和社會公共(gong)利益(yi)。

國家實行(xing)教(jiao)育與(yu)宗(zong)教(jiao)相(xiang)分(fen)離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(li)用(yong)宗(zong)教(jiao)進(jin)行(xing)妨礙(ai)國家教(jiao)育制(zhi)度的活動。

第九條(tiao) 中華人民(min)(min)共和國公民(min)(min)有受教(jiao)育的權利和義(yi)務。

公民不(bu)分民族、種族、性別(bie)、職(zhi)業(ye)、財產狀況、宗教信仰(yang)等,依法享有平等的受(shou)教育機(ji)會。

第(di)十條(tiao) 國家(jia)根據各少(shao)數(shu)民(min)族(zu)的特點和需要,幫助各少(shao)數(shu)民(min)族(zu)地區發展(zhan)教育事業(ye)。

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(zhan)教育事業(ye)。

國家扶持和發展殘(can)疾人教育(yu)事業。

第十一條(tiao) 國(guo)家(jia)適應社會(hui)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(hui)進(jin)步的需要(yao),推進(jin)教(jiao)育(yu)改(gai)革,推動各級各類教(jiao)育(yu)協調發展、銜接(jie)融通,完善現代國(guo)民教(jiao)育(yu)體(ti)系(xi),健全終身教(jiao)育(yu)體(ti)系(xi),提高教(jiao)育(yu)現代化水平。

國(guo)家采取措施促(cu)進(jin)教育公平,推動(dong)教育均(jun)衡(heng)發展。

國家支持、鼓勵(li)和組織教(jiao)育科(ke)學研究(jiu)(jiu),推廣教(jiao)育科(ke)學研究(jiu)(jiu)成果,促(cu)進(jin)教(jiao)育質量提(ti)高。

第十二(er)條 國家(jia)通用語(yu)(yu)言文字為學(xue)校及其他教(jiao)(jiao)育機構(gou)的基(ji)本教(jiao)(jiao)育教(jiao)(jiao)學(xue)語(yu)(yu)言文字,學(xue)校及其他教(jiao)(jiao)育機構(gou)應當使(shi)用國家(jia)通用語(yu)(yu)言文字進行(xing)教(jiao)(jiao)育教(jiao)(jiao)學(xue)。

民(min)(min)族(zu)(zu)自(zi)治地方以少數民(min)(min)族(zu)(zu)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(qi)他教(jiao)育機(ji)構,從(cong)實際出發,使(shi)用(yong)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和(he)本民(min)(min)族(zu)(zu)或者(zhe)當地民(min)(min)族(zu)(zu)通(tong)用(yong)的語言文字(zi)實施雙語教(jiao)育。

國家采(cai)取措施,為(wei)少數民族(zu)學生為(wei)主的(de)學校及其他(ta)教育機(ji)構實(shi)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(chi)。

第十三條 國家對發展教育事(shi)業做(zuo)出(chu)突出(chu)貢獻的組織和個人,給予獎(jiang)勵。

第十(shi)四條 國務(wu)院和地方各(ge)級(ji)人(ren)民政府根據分級(ji)管(guan)理(li)、分工(gong)(gong)負責的(de)原則,領導和管(guan)理(li)教育工(gong)(gong)作。

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(yu)在國務院領導(dao)下,由地方人民政(zheng)府管(guan)理。

高(gao)等教育由國務院(yuan)和省、自治區、直(zhi)轄(xia)市人民政(zheng)府管(guan)理。

第十五條 國(guo)務(wu)院(yuan)教(jiao)育行政(zheng)部門主管全(quan)國(guo)教(jiao)育工作(zuo),統籌規劃、協(xie)調管理全(quan)國(guo)的教(jiao)育事業。

縣(xian)級以上地方各(ge)級人(ren)民政(zheng)府教育(yu)行(xing)政(zheng)部門(men)主管本行(xing)政(zheng)區域內的教育(yu)工作。

縣級(ji)以上各級(ji)人民政府(fu)其他有(you)關部(bu)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(nei),負責有(you)關的教育(yu)工作。

第十(shi)六條 國務(wu)院和縣級(ji)以上地(di)方各級(ji)人民政(zheng)府應當向(xiang)本(ben)級(ji)人民代表大(da)會(hui)或(huo)者其常務(wu)委(wei)員(yuan)會(hui)報告(gao)教育(yu)(yu)工(gong)作和教育(yu)(yu)經(jing)費預算、決算情況,接受監督。

第二章 教育(yu)基本制度

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(yu)、初等(deng)教育(yu)、中等(deng)教育(yu)、高等(deng)教育(yu)的學校教育(yu)制度。

國家建(jian)立科學(xue)(xue)的(de)學(xue)(xue)制系統(tong)。學(xue)(xue)制系統(tong)內的(de)學(xue)(xue)校和其他教(jiao)(jiao)育機構的(de)設(she)置、教(jiao)(jiao)育形式、修業年限、招生對象、培(pei)養(yang)目標等,由國務(wu)院(yuan)(yuan)或者由國務(wu)院(yuan)(yuan)授權教(jiao)(jiao)育行(xing)政部門規(gui)定。

第十八(ba)條(tiao) 國家制定(ding)學前(qian)教育(yu)(yu)標準,加快普及(ji)學前(qian)教育(yu)(yu),構建(jian)覆蓋城鄉,特別(bie)是(shi)農村的(de)學前(qian)教育(yu)(yu)公共服務(wu)體系。

各級(ji)人(ren)民(min)政府應當采取(qu)措施(shi),為適(shi)齡(ling)兒童(tong)接受學(xue)前(qian)教育提供條件和(he)支(zhi)持(chi)。

第(di)十九(jiu)條 國家實行(xing)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。

各級人(ren)民政府采取(qu)各種措施保障(zhang)適齡(ling)兒童、少年就學。

適齡兒童(tong)、少(shao)年的(de)(de)父母或者(zhe)其(qi)他監護人(ren)以(yi)及有關社(she)會組織和個人(ren)有義務使(shi)適齡兒童(tong)、少(shao)年接受(shou)并(bing)完成規定年限的(de)(de)義務教(jiao)育。

第二(er)十條 國家實行職(zhi)業教育制(zhi)度和繼續(xu)教育制(zhi)度。

各級人民(min)政府、有關(guan)行政部門(men)和行業組織(zhi)以(yi)及企(qi)業事業組織(zhi)應當采取措(cuo)施,發展并保障公民(min)接受職業學(xue)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(de)職業培訓。

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(shi)的(de)(de)繼續教(jiao)育,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(shi)的(de)(de)政治、經(jing)濟、文化、科學、技術、業(ye)務等方面的(de)(de)教(jiao)育,促進不同(tong)類(lei)型學習成(cheng)果(guo)的(de)(de)互認和銜(xian)接,推動全(quan)民終身學習。

第二十一條 國家(jia)實行國家(jia)教育考(kao)試制度。

國家教育(yu)考(kao)試由國務院(yuan)教育(yu)行政部門(men)確(que)定種類,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(yu)考(kao)試的機構(gou)承辦。

第(di)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(xing)學業證(zheng)書制(zhi)度(du)。

經國(guo)家(jia)批準設立(li)或者認(ren)可的學校及其(qi)他(ta)教育機構按照國(guo)家(jia)有關規定,頒發學歷(li)證書或者其(qi)他(ta)學業證書。

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學位(wei)制度(du)。

學位授予單位依法(fa)對達(da)到一定學術(shu)水平(ping)(ping)或者專業(ye)技術(shu)水平(ping)(ping)的人(ren)員授予相應的學位,頒(ban)發學位證書。

第二十(shi)四條 各(ge)級人民政府、基層群眾(zhong)性自治組(zu)織和(he)企(qi)業(ye)事業(ye)組(zu)織應當采取各(ge)種措施,開展掃除(chu)文盲的(de)教育工作。

按照國家(jia)規定具(ju)有(you)接受掃除文(wen)盲教(jiao)育能力(li)的(de)公民,應當(dang)接受掃除文(wen)盲的(de)教(jiao)育。

第二十(shi)五條 國家實行教(jiao)育(yu)督導(dao)制(zhi)度(du)和學(xue)校及其他教(jiao)育(yu)機構(gou)教(jiao)育(yu)評估制(zhi)度(du)。

第三章(zhang) 學校(xiao)及(ji)其他教育機構(gou)

第(di)二(er)十(shi)六條 國家制定教育(yu)發展規劃(hua),并舉(ju)辦學校(xiao)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。

國家鼓勵企(qi)業(ye)事業(ye)組織(zhi)、社會(hui)團體(ti)、其他(ta)社會(hui)組織(zhi)及(ji)(ji)公民個(ge)人(ren)依法舉辦學校及(ji)(ji)其他(ta)教育機構。

國家舉辦學(xue)校及(ji)其他教育機構,應當堅(jian)持勤儉節約的原(yuan)則(ze)。

以財政性(xing)經費(fei)、捐贈(zeng)資產舉辦或者參(can)與舉辦的(de)學校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不得設立(li)為營(ying)利(li)性(xing)組(zu)織。

第二十七條 設立學校(xiao)及其(qi)他教育機(ji)構(gou),必須具備(bei)下列基本條(tiao)件:

(一)有(you)組織機構(gou)和章程;

(二)有(you)合(he)格的教(jiao)師;

(三)有(you)符合規(gui)定標準(zhun)的(de)教(jiao)學場所及設施、設備等(deng);

(四(si))有(you)必備的(de)辦(ban)學資(zi)金和穩定的(de)經費來源(yuan)。

第二十八條 學校(xiao)及其他教育機構(gou)的設(she)立、變更和終(zhong)止,應當(dang)按照國家有關規(gui)定辦理(li)審核、批(pi)準、注冊或者備(bei)案(an)手續。

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(ji)其(qi)他(ta)教育機(ji)構行使下(xia)列權利:

(一)按照章程自主管理;

(二)組織實施教(jiao)育教(jiao)學活動(dong);

(三)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(shou)教育者;

(四)對受教育(yu)者進行學籍(ji)管理,實(shi)施獎(jiang)勵或者處分;

(五)對受教育(yu)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;

(六)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,實施獎(jiang)勵(li)或者處分;

(七)管理、使用本單位的設(she)施和(he)經費(fei);

(八)拒絕(jue)任何組織和個(ge)人對(dui)教(jiao)育教(jiao)學活動的非法干涉;

(九)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(gui)規(gui)定的(de)其他(ta)權(quan)利。

國家保護學校(xiao)及其(qi)他教育機構的(de)合法權益(yi)不受侵犯(fan)。

第(di)三十(shi)條(tiao) 學(xue)校及其(qi)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:

(一)遵守法(fa)律、法(fa)規;

(二)貫(guan)徹國家(jia)的(de)教(jiao)育方針,執行(xing)國家(jia)教(jiao)育教(jiao)學(xue)標準(zhun),保證(zheng)教(jiao)育教(jiao)學(xue)質量(liang);

(三)維護受教育者、教師及其(qi)他職(zhi)工的合法(fa)權(quan)益;

(四(si))以適當方式為(wei)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(de)學業成績及其他(ta)有關情況提供便利;

(五)遵照國家有關規定(ding)收取(qu)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;

(六(liu))依法接受監(jian)督。

第三十一條 學校(xiao)(xiao)及其(qi)(qi)他(ta)教育(yu)機(ji)構(gou)的舉辦(ban)者(zhe)按(an)照國(guo)家有關規定,確定其(qi)(qi)所(suo)舉辦(ban)的學校(xiao)(xiao)或(huo)者(zhe)其(qi)(qi)他(ta)教育(yu)機(ji)構(gou)的管(guan)理體(ti)制。

學(xue)校及其(qi)他教育機構的校長(chang)或者(zhe)主要行政負(fu)責(ze)人必須由具有(you)中華(hua)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國籍、在中國境(jing)內定(ding)居、并具備(bei)國家規定(ding)任(ren)職條件的公民擔(dan)任(ren),其(qi)任(ren)免按照國家有(you)關規定(ding)辦理(li)。學(xue)校的教學(xue)及其(qi)他行政管理(li),由校長(chang)負(fu)責(ze)。

學校(xiao)及其他(ta)教(jiao)(jiao)育(yu)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(guan)規定,通過以教(jiao)(jiao)師為主體的(de)教(jiao)(jiao)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,保障(zhang)教(jiao)(jiao)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。

第三(san)十二條 學校及其他(ta)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,自(zi)批準設(she)立或(huo)者登記注冊(ce)之(zhi)日起(qi)取得法人資格(ge)。

學校及其(qi)他教(jiao)育(yu)機構在民(min)事活(huo)動中依法享有(you)民(min)事權利,承擔(dan)民(min)事責任。

學(xue)校及其他(ta)教育(yu)機構中的國(guo)(guo)有資(zi)產屬于(yu)國(guo)(guo)家所有。

學校及(ji)其他教育機構(gou)興(xing)辦的校辦產(chan)業獨(du)立承擔民(min)事(shi)責任(ren)。

第四章 教(jiao)師(shi)和其他教(jiao)育工(gong)作者

第三十三條(tiao) 教師(shi)享有法律規定(ding)的權利,履行法律規定(ding)的義務(wu),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(ye)。

第三(san)十四條 國家保護(hu)教師(shi)的(de)合法權益(yi),改善教師(shi)的(de)工(gong)作條(tiao)件和(he)生活(huo)條(tiao)件,提高(gao)教師(shi)的(de)社會(hui)位(wei)。

教師的工資(zi)報酬、福利(li)待遇,依照(zhao)法律、法規的規定(ding)辦(ban)理。

第三十五(wu)條 國家實行教(jiao)(jiao)師(shi)資格(ge)、職務、聘任(ren)制度(du),通過(guo)考(kao)核、獎勵、培養和培訓,提高教(jiao)(jiao)師(shi)素質(zhi),加強教(jiao)(jiao)師(shi)隊伍建(jian)設。

第三十(shi)六條(tiao) 學校(xiao)及其(qi)他教育(yu)機構(gou)中(zhong)的管理人員(yuan),實(shi)行教育(yu)職員(yuan)制度。

學校(xiao)及其他(ta)(ta)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(ta)(ta)專業(ye)技(ji)術(shu)人員,實(shi)行專業(ye)技(ji)術(shu)職務聘任制度(du)。

第五章(zhang) 受(shou)教育者

第三十七(qi)條 受(shou)教育者在入學、升學、就業(ye)等方(fang)面依法(fa)享有(you)平等權利。

學(xue)(xue)校(xiao)和有關行政部(bu)門應(ying)當按照國(guo)家有關規定,保障女子在入學(xue)(xue)、升學(xue)(xue)、就業、授(shou)予學(xue)(xue)位、派出留學(xue)(xue)等方(fang)面享(xiang)有同(tong)男子平等的權(quan)利。

第(di)三十(shi)八條 國(guo)家、社(she)會對符合(he)入學條件、家庭(ting)經濟困難的(de)兒童(tong)、少年、青年,提供各種(zhong)形式的(de)資助。

第三十九(jiu)條 國(guo)家(jia)、社會、學校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應當(dang)根據殘疾(ji)人身心特性和(he)需要實施教育(yu),并為其提供幫(bang)助和(he)便利。

第四十條(tiao) 國家、社(she)會、家庭、學(xue)校及(ji)其(qi)他教育機構(gou)應當(dang)為有違法犯罪(zui)行為的未成(cheng)年人接受(shou)教育創造(zao)條(tiao)件。

第四十一條 從業(ye)人(ren)員有依法接受職業(ye)培訓和繼(ji)續教育的權利和義(yi)務。

國家機關、企業事(shi)業組織(zhi)和(he)其(qi)他社會(hui)組織(zhi),應當(dang)為本單位職工(gong)的學(xue)習和(he)培(pei)訓提供條件和(he)便利。

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(li)學校及其他(ta)教(jiao)育(yu)機構(gou)、社會組織采取(qu)措施,為公(gong)民接受終身教(jiao)育(yu)創造條件。

第四十(shi)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(xia)列權利:

(一)參加教育教學計劃(hua)安排(pai)的(de)各種活(huo)動,使(shi)用教育教學設施(shi)、設備、圖書資(zi)料;

(二(er))按(an)照(zhao)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(jin)、貸學金(jin)、助學金(jin);

(三)在學(xue)業(ye)成(cheng)績和品行上獲得(de)公正評價,完成(cheng)規定的(de)學(xue)業(ye)后(hou)獲得(de)相應的(de)學(xue)業(ye)證書(shu)、學(xue)位(wei)證書(shu);

(四)對(dui)學校給予的處分(fen)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,對(dui)學校、教師(shi)侵犯其人身權(quan)(quan)(quan)、財產權(quan)(quan)(quan)等(deng)合法權(quan)(quan)(quan)益,提出申訴或者(zhe)依(yi)法提起(qi)訴訟;

(五)法(fa)律、法(fa)規規定的(de)其(qi)他(ta)權利。

第(di)四十四條 受(shou)教育者應當(dang)履行下列義(yi)務:

(一)遵守法律(lv)、法規;

(二)遵(zun)守(shou)學生行(xing)為(wei)規范,尊敬師長(chang),養成良好的思想品(pin)德和行(xing)為(wei)習慣;

(三)努力學(xue)習(xi),完成規定的學(xue)習(xi)任務;

(四(si))遵(zun)守(shou)所在學校或者其(qi)他教育(yu)機構的管理制(zhi)度。

第四十五條 教育(yu)、體育(yu)、衛生行政部門(men)和學校及其他(ta)教育(yu)機構應當完善體育(yu)、衛生保健(jian)設施,保護學生的身心健(jian)康。

第六章 教(jiao)育與社會

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、軍(jun)隊、企(qi)業(ye)事業(ye)組織、社(she)會團(tuan)體及其他社(she)會組織和個(ge)人,應(ying)當依法為兒童、少年(nian)、青年(nian)學(xue)生的身(shen)心(xin)健(jian)康成長創造良(liang)好的社(she)會環境。

第(di)四十七條 國(guo)家鼓勵企業事(shi)業組織(zhi)、社(she)會(hui)團體及其他社(she)會(hui)組織(zhi)同高等(deng)學(xue)校(xiao)、中等(deng)職業學(xue)校(xiao)在教學(xue)、科研、技術(shu)開發和(he)推廣(guang)等(deng)方面(mian)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。

企業事業組(zu)織、社(she)會團體及(ji)其他社(she)會組(zu)織和(he)個(ge)人,可以(yi)通過適當形式,支持學(xue)校(xiao)(xiao)的建(jian)設,參(can)與學(xue)校(xiao)(xiao)管理。

第(di)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、軍(jun)隊、企業事(shi)業組(zu)(zu)織(zhi)及其(qi)他社會(hui)組(zu)(zu)織(zhi)應當為學(xue)校組(zu)(zu)織(zhi)的學(xue)生實習(xi)、社會(hui)實踐活動提供(gong)幫助和便利。

第四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(yu)(yu)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教育(yu)(yu)教學活(huo)(huo)動(dong)的(de)前提下,應當積極參(can)加當地的(de)社會公益活(huo)(huo)動(dong)。

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(de)父(fu)母或者其(qi)他(ta)監護(hu)人應當為(wei)其(qi)未成年子女或者其(qi)他(ta)被監護(hu)人受(shou)教育提(ti)供必要條件。

未(wei)成年人(ren)的(de)父母或(huo)者(zhe)其(qi)他監護(hu)人(ren)應當配合學校(xiao)及(ji)其(qi)他教(jiao)育機構,對其(qi)未(wei)成年子女(nv)或(huo)者(zhe)其(qi)他被(bei)監護(hu)人(ren)進行教(jiao)育。

學校(xiao)、教(jiao)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(gong)家庭教(jiao)育指導。

第五十一條 圖(tu)書館(guan)(guan)、博物館(guan)(guan)、科技(ji)館(guan)(guan)、文(wen)化(hua)館(guan)(guan)、美術館(guan)(guan)、體(ti)育(yu)(yu)館(guan)(guan)(場)等社會公(gong)共文(wen)化(hua)體(ti)育(yu)(yu)設施,以(yi)及歷史文(wen)化(hua)古跡(ji)和革命紀念(nian)館(guan)(guan)(地),應(ying)當對教師、學(xue)生實行優待,為受(shou)教育(yu)(yu)者(zhe)接(jie)受(shou)教育(yu)(yu)提(ti)供便利。

廣播、電(dian)視臺(站)應(ying)當(dang)開設教育節目,促進(jin)受教育者思想品(pin)德、文化(hua)和科學技術素質的提高。

第五(wu)十二(er)條 國家、社會建立和發展對未成年人(ren)進行校外教育的設施。

學校及(ji)其他(ta)教育(yu)機構應當同基(ji)層群眾性(xing)自治組織、企業事業組織、社會團(tuan)體相(xiang)互配合,加(jia)強對未成(cheng)年(nian)人的校外(wai)教育(yu)工作。

第(di)五十三條 國家鼓(gu)勵社(she)(she)會團體、社(she)(she)會文化(hua)機構及其他(ta)社(she)(she)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受(shou)教(jiao)育者(zhe)身心健康(kang)的(de)社(she)(she)會文化(hua)教(jiao)育活動(dong)。

第七章 教育投(tou)入與(yu)條件保障

第五十四條 國(guo)家建立(li)以財政撥款為主、其他(ta)多種(zhong)渠道籌措教(jiao)育(yu)經費為輔(fu)的(de)體制,逐步增加對(dui)教(jiao)育(yu)的(de)投入(ru),保(bao)證國(guo)家舉辦的(de)學校教(jiao)育(yu)經費的(de)穩定來源。

企(qi)業事業組(zu)織(zhi)(zhi)、社(she)會團體(ti)(ti)及其他社(she)會組(zu)織(zhi)(zhi)和(he)個(ge)人依法(fa)舉(ju)辦的(de)學(xue)校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,辦學(xue)經(jing)費由舉(ju)辦者負責籌措,各(ge)級(ji)人民政府(fu)可(ke)以給予(yu)適當支(zhi)持。

第五十五條 國(guo)家財政性教育經(jing)費支(zhi)出占國(guo)民生(sheng)產總值的比(bi)(bi)例應(ying)當隨著國(guo)民經(jing)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(bu)提(ti)高。具(ju)體比(bi)(bi)例和實施步(bu)驟由(you)國(guo)務(wu)院規定(ding)。

全國各級財政支(zhi)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(suo)占比例應當隨著(zhu)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(ti)高(gao)。

第(di)五十六條(tiao) 各級人民政府(fu)的(de)教(jiao)育經費支出,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(yi)的(de)原則,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(xiang)。

各級人(ren)民政(zheng)府(fu)教育財政(zheng)撥款的增長(chang)應當高于財政(zheng)經(jing)常性(xing)收入的增長(chang),并(bing)使按在校(xiao)學生人(ren)數(shu)平均(jun)的教育費用(yong)逐(zhu)步增長(chang),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(ren)均(jun)公用(yong)經(jing)費逐(zhu)步增長(chang)。

第五(wu)十七條 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(fu)應當設(she)立(li)教(jiao)育專項資金,重(zhong)點扶持邊遠(yuan)貧(pin)困地區(qu)、少數(shu)民族地區(qu)實施義務教(jiao)育。

第五十八(ba)條 稅務機(ji)關依法(fa)足額征收教(jiao)育費附加,由教(jiao)育行(xing)政部(bu)門統(tong)籌(chou)管理,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(jiao)育。

省、自(zi)治區、直轄(xia)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(de)有(you)關規(gui)定(ding),可以決定(ding)開征用(yong)于(yu)教(jiao)育(yu)的(de)地(di)方附加費,專(zhuan)款專(zhuan)用(yong)。

第五十九(jiu)條 國(guo)家(jia)采取優惠措施,鼓勵(li)和扶持學(xue)校在不影響正(zheng)常教育教學(xue)的(de)前(qian)提下(xia)開展勤工儉(jian)學(xue)和社會服務,興辦校辦產業。

第(di)六十條(tiao) 國家鼓勵境(jing)內、境(jing)外社會組織(zhi)和個人捐資助(zhu)學。

第六(liu)十(shi)一條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(jing)費、社(she)會組織和(he)個人對(dui)教育的捐贈,必須用于教育,不得挪用、克扣。

第六十二條 國(guo)家鼓勵(li)運用金融、信貸(dai)手段(duan),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。

第六(liu)十三條 各(ge)級人民政(zheng)府及其教育(yu)(yu)行政(zheng)部門應(ying)當(dang)加強對學(xue)校及其他教育(yu)(yu)機構教育(yu)(yu)經費的監(jian)督(du)管(guan)理,提(ti)高教育(yu)(yu)投(tou)資(zi)效(xiao)益。

第六十四(si)條 地(di)(di)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必須(xu)把(ba)學校(xiao)的基(ji)本建設納入城鄉(xiang)建設規劃,統(tong)籌(chou)安排學校(xiao)的基(ji)本建設用地(di)(di)及所需(xu)物資(zi),按照國(guo)家有關規定(ding)實行優先(xian)、優惠政策。

第六(liu)十五(wu)條 各級(ji)人民政(zheng)府對教(jiao)(jiao)科書(shu)(shu)及教(jiao)(jiao)學(xue)(xue)用圖(tu)(tu)書(shu)(shu)資(zi)料(liao)的(de)出版發行(xing),對教(jiao)(jiao)學(xue)(xue)儀器(qi)、設(she)備的(de)生產和供(gong)應(ying),對用于學(xue)(xue)校教(jiao)(jiao)育教(jiao)(jiao)學(xue)(xue)和科學(xue)(xue)研究的(de)圖(tu)(tu)書(shu)(shu)資(zi)料(liao)、教(jiao)(jiao)學(xue)(xue)儀器(qi)、設(she)備的(de)進口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(shi)行(xing)優先、優惠政(zheng)策。

第六十六條(tiao) 國家(jia)推進教育(yu)信息化,加快教育(yu)信息基礎設(she)施(shi)建設(she),利用信息技術(shu)促進優質教育(yu)資源普及共享,提高教育(yu)教學水(shui)平(ping)和教育(yu)管理水(shui)平(ping)。
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(qi)有(you)關(guan)部門應當(dang)發展教育信息技術和其(qi)他現(xian)代化教學方(fang)式,有(you)關(guan)行政部門應當(dang)優先(xian)安排(pai),給予扶持。

國家鼓勵學(xue)(xue)校及其他(ta)教(jiao)(jiao)育機構推廣運用現代化(hua)教(jiao)(jiao)學(xue)(xue)方(fang)式。

第八章 教育對外(wai)交流與(yu)合作

第六十七條 國家鼓勵開(kai)展教育對外(wai)交(jiao)流與(yu)合作,支持學(xue)校及其他教育機構(gou)引(yin)進優質(zhi)教育資源,依(yi)法開(kai)展中(zhong)外(wai)合作辦學(xue),發展國際(ji)教育服務,培養(yang)國際(ji)化(hua)人才(cai)。

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堅持獨立自主、平等互(hu)利、相互(hu)尊重的原則,不(bu)得違反中國法(fa)律,不(bu)得損(sun)害國家主權、安(an)全和社會公共利益。

第六十八條 中(zhong)國(guo)境(jing)內(nei)公民出國(guo)留(liu)學、研(yan)究(jiu)、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,依(yi)照國(guo)家有關規定辦理。

第六十九條 中(zhong)國(guo)(guo)境外(wai)個人符(fu)合(he)國(guo)(guo)家規定(ding)的(de)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后,可以進入中(zhong)國(guo)(guo)境內學校及其他教(jiao)育(yu)機構學習(xi)、研究、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(ren)教(jiao),其合(he)法權益受國(guo)(guo)家保護。

第(di)七十條 中(zhong)國對境外教育(yu)機(ji)構(gou)頒發(fa)的學位證書(shu)、學歷證書(shu)及其他學業證書(shu)的承認,依照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國締結或(huo)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辦理(li),或(huo)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(li)。

第(di)九章 法(fa)律責任(ren)

第(di)七十一條 違反國家有(you)關(guan)規(gui)定,不按照預算核(he)(he)撥教育經(jing)費的,由同級人(ren)民政府限期核(he)(he)撥;情節嚴(yan)重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(guan)人(ren)員(yuan)(yuan)和其他(ta)直接責任人(ren)員(yuan)(yuan),依(yi)法給予(yu)處分。

違反國家財政制度、財務制度,挪(nuo)用、克扣(kou)教育經費的(de),由上級機關責(ze)令限期歸還(huan)被挪(nuo)用、克扣(kou)的(de)經費,并對直(zhi)接(jie)負責(ze)的(de)主管人員和其(qi)他直(zhi)接(jie)責(ze)任人員,依法(fa)給予處分(fen);構成犯罪(zui)的(de),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(ze)任。

第七十二條 結伙斗毆、尋釁(xin)滋事(shi),擾亂(luan)學校(xiao)及其他教育(yu)機(ji)構(gou)教育(yu)教學秩序(xu)或者破壞校(xiao)舍、場地(di)及其他財產的,由公安機(ji)關給予治安管理(li)處(chu)罰;構(gou)成犯(fan)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(shi)責任。

侵占學校及其他(ta)教育機構的校舍、場地及其他(ta)財(cai)產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(ren)。

第七十三條 明(ming)知校舍(she)或(huo)(huo)者教育(yu)教學設施(shi)有危(wei)險,而不采取措施(shi),造成人員傷亡或(huo)(huo)者重大(da)財(cai)產損失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(qi)他(ta)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追(zhui)究刑(xing)事責任。

第七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(ding),向學(xue)校(xiao)或者(zhe)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,由(you)政府責令退(tui)還所收費用;對直接負責的主(zhu)管人員和(he)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(yi)法給予處分。

第七十(shi)五條 違(wei)反(fan)國家有(you)關(guan)(guan)規定,舉辦(ban)學(xue)校(xiao)或者其(qi)他教育(yu)機構的(de),由教育(yu)行政部門(men)或者其(qi)他有(you)關(guan)(guan)行政部門(men)予以撤銷(xiao);有(you)違(wei)法所(suo)得的(de),沒收違(wei)法所(suo)得;對直(zhi)接負責的(de)主管人員(yuan)和(he)其(qi)他直(zhi)接責任人員(yuan),依(yi)法給予處分。

第(di)七十六條 學校(xiao)或(huo)者其他(ta)教(jiao)育機構(gou)(gou)違(wei)反國(guo)家有關(guan)(guan)規(gui)定(ding)招(zhao)(zhao)收學生(sheng)的(de)(de)(de),由教(jiao)育行政部門或(huo)者其他(ta)有關(guan)(guan)行政部門責(ze)(ze)令退回招(zhao)(zhao)收的(de)(de)(de)學生(sheng),退還所(suo)收費用;對學校(xiao)、其他(ta)教(jiao)育機構(gou)(gou)給予警告,可(ke)(ke)以(yi)處違(wei)法(fa)所(suo)得五倍以(yi)下(xia)罰款;情節(jie)嚴重的(de)(de)(de),責(ze)(ze)令停止相(xiang)關(guan)(guan)招(zhao)(zhao)生(sheng)資(zi)格一年(nian)以(yi)上三年(nian)以(yi)下(xia),直(zhi)至(zhi)撤銷(xiao)招(zhao)(zhao)生(sheng)資(zi)格、吊(diao)銷(xiao)辦(ban)學許可(ke)(ke)證;對直(zhi)接負責(ze)(ze)的(de)(de)(de)主管人(ren)員和其他(ta)直(zhi)接責(ze)(ze)任人(ren)員,依法(fa)給予處分(fen);構(gou)(gou)成犯(fan)罪的(de)(de)(de),依法(fa)追究(jiu)刑(xing)事(shi)責(ze)(ze)任。

第七十七條 在招收(shou)學生工作中徇私舞(wu)弊(bi)的,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(zhe)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(shou)的人(ren)員(yuan)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(ren)員(yuan)和(he)其他直接責任人(ren)員(yuan),依(yi)法給予處分;構(gou)成犯罪的,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第七十八(ba)條(tiao) 學校及其他(ta)(ta)教育(yu)(yu)(yu)機構違反國家有關(guan)規(gui)定向受教育(yu)(yu)(yu)者收取費用的(de)(de),由教育(yu)(yu)(yu)行政部門(men)或者其他(ta)(ta)有關(guan)行政部門(men)責令退(tui)還所收費用;對直接負責的(de)(de)主(zhu)管人員(yuan)和其他(ta)(ta)直接責任(ren)人員(yuan),依法給予處分(fen)。

第七十九條(tiao) 考(kao)(kao)(kao)(kao)生在(zai)國(guo)家教育考(kao)(kao)(kao)(kao)試(shi)中有(you)下列(lie)行為(wei)(wei)之(zhi)一的(de),由(you)組(zu)織考(kao)(kao)(kao)(kao)試(shi)的(de)教育考(kao)(kao)(kao)(kao)試(shi)機構(gou)工(gong)作人員在(zai)考(kao)(kao)(kao)(kao)試(shi)現場采取(qu)必要措(cuo)施予(yu)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(can)加考(kao)(kao)(kao)(kao)試(shi);組(zu)織考(kao)(kao)(kao)(kao)試(shi)的(de)教育考(kao)(kao)(kao)(kao)試(shi)機構(gou)可以取(qu)消其相關(guan)考(kao)(kao)(kao)(kao)試(shi)資格或者考(kao)(kao)(kao)(kao)試(shi)成(cheng)績;情節嚴(yan)重的(de),由(you)教育行政部(bu)門責令(ling)停(ting)止參(can)加相關(guan)國(guo)家教育考(kao)(kao)(kao)(kao)試(shi)一年(nian)以上三年(nian)以下;構(gou)成(cheng)違反治(zhi)安(an)(an)管理行為(wei)(wei)的(de),由(you)公安(an)(an)機關(guan)依(yi)法(fa)給予(yu)治(zhi)安(an)(an)管理處罰;構(gou)成(cheng)犯罪(zui)的(de),依(yi)法(fa)追究刑(xing)事(shi)責任:

(一(yi))非法獲(huo)取考試(shi)(shi)試(shi)(shi)題或者答(da)案的;

(二(er))攜(xie)帶或者(zhe)使用考(kao)試作弊器(qi)材、資(zi)料(liao)的;

(三(san))抄(chao)襲他人答案的;

(四(si))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;

(五)其他(ta)以不正當手段(duan)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(wei)。

第八十條(tiao) 任(ren)何組織或者(zhe)個(ge)人在國(guo)家教(jiao)育考試中有(you)下(xia)列行為之一,有(you)違(wei)法所得(de)的,由公(gong)安機關沒收違(wei)法所得(de),并處違(wei)法所得(de)一倍(bei)(bei)以上五(wu)倍(bei)(bei)以下(xia)罰(fa)款;情節(jie)嚴重的,處五(wu)日以上十五(wu)日以下(xia)拘留;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(ren);屬于國(guo)家機關工作人員的,還(huan)應當依法給予處分(fen):

(一)組織作(zuo)弊的;

(二)通過提供(gong)考試作弊器(qi)材等方(fang)式為(wei)作弊提供(gong)幫(bang)助(zhu)或(huo)者便利的;

(三(san))代替他人參(can)加考(kao)試的;

(四)在(zai)考(kao)試結(jie)束前泄露、傳播考(kao)試試題或者答(da)案的;

(五)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。

第八十(shi)一條 舉辦國(guo)家教育(yu)考試,教育(yu)行政部門、教育(yu)考試機構疏于管理,造(zao)成(cheng)考場秩序混亂(luan)、作(zuo)弊情況嚴重的,對直接負(fu)責(ze)的主管人(ren)員(yuan)和(he)其(qi)他直接責(ze)任人(ren)員(yuan),依(yi)法給予(yu)處分;構成(cheng)犯罪的,依(yi)法追(zhui)究刑事(shi)責(ze)任。

第八十二(er)條 學(xue)(xue)校(xiao)或(huo)者(zhe)其(qi)他教育機構(gou)違反本法(fa)規定,頒發學(xue)(xue)位(wei)證(zheng)書、學(xue)(xue)歷證(zheng)書或(huo)者(zhe)其(qi)他學(xue)(xue)業證(zheng)書的,由教育行(xing)政(zheng)部門或(huo)者(zhe)其(qi)他有(you)關(guan)行(xing)政(zheng)部門宣布證(zheng)書無效,責(ze)令(ling)收(shou)回(hui)或(huo)者(zhe)予(yu)以沒收(shou);有(you)違法(fa)所(suo)得的,沒收(shou)違法(fa)所(suo)得;情節嚴重的,責(ze)令(ling)停(ting)止相關(guan)招(zhao)生資(zi)格(ge)一(yi)年以上三年以下,直至(zhi)撤(che)銷(xiao)招(zhao)生資(zi)格(ge)、頒發證(zheng)書資(zi)格(ge);對直接負責(ze)的主管人員和其(qi)他直接責(ze)任人員,依法(fa)給予(yu)處分(fen)。

前款規定以外(wai)的任(ren)何組(zu)織或者個(ge)人制造、銷(xiao)售、頒發假冒學(xue)位證(zheng)(zheng)書(shu)、學(xue)歷(li)證(zheng)(zheng)書(shu)或者其他學(xue)業證(zheng)(zheng)書(shu),構成(cheng)違反治(zhi)安管理(li)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(gei)予(yu)治(zhi)安管理(li)處罰;構成(cheng)犯罪的,依法追(zhui)究(jiu)刑事責任(ren)。

以作(zuo)弊、剽竊(qie)、抄襲(xi)等欺詐(zha)行為或者其他(ta)(ta)不正當手段獲得學(xue)(xue)位(wei)證(zheng)(zheng)(zheng)書(shu)(shu)、學(xue)(xue)歷證(zheng)(zheng)(zheng)書(shu)(shu)或者其他(ta)(ta)學(xue)(xue)業證(zheng)(zheng)(zheng)書(shu)(shu)的,由頒發機(ji)構撤銷相關證(zheng)(zheng)(zheng)書(shu)(shu)。購買、使用假冒學(xue)(xue)位(wei)證(zheng)(zheng)(zheng)書(shu)(shu)、學(xue)(xue)歷證(zheng)(zheng)(zheng)書(shu)(shu)或者其他(ta)(ta)學(xue)(xue)業證(zheng)(zheng)(zheng)書(shu)(shu)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(gong)安機(ji)關依法給予(yu)治安管理處罰。

第八十三條(tiao) 違反本(ben)法(fa)規定,侵犯教(jiao)師(shi)、受教(jiao)育者(zhe)、學校(xiao)或者(zhe)其(qi)他教(jiao)育機構的(de)合法(fa)權益(yi),造成損失、損害的(de),應(ying)當依法(fa)承(cheng)擔民事(shi)責任。

第十章 附(fu)則

第八十四條 軍事學校教育由中央(yang)軍事委員會(hui)根據本法的原則規定。

宗(zong)教學校教育(yu)由國(guo)務院另行(xing)規定。

第八(ba)十五條 境(jing)外(wai)的組織(zhi)和個人在中國境(jing)內辦(ban)學和合作辦(ban)學的辦(ban)法,由國務院規定。

第(di)八十六條 本(ben)法自(zi)199591日起(qi)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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